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簡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洪羽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仕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計算式:15萬元+45萬元=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方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