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78號原告 翁昭雯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複代理人 林奕翔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政勳 被告 許惠萍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前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陳明意見:㈠就附件所示之草稿(函詢鑑定人內容)陳明意見(或有無事項聲請一併函詢)。㈡就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有無顯失公平乙節,是否尚有其他意見?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