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5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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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5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6號原告台灣車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宋俊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間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案號第1120005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並應依同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出載列被告代表人姓名之起訴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4,000元,列載之被告代表人姓名亦有錯誤,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可稽(本院卷第73至8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