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交易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8月13日下午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縣桃園市○○路由龜山往復興路方向行駛,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前,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其左側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駛至,甲○○亦疏未注意行經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右側近端肱骨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及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乙○○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業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98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