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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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42號原告 戴榕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港都長照社團法人高雄市私立金園住宿長照機構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