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乙○○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伍仟零肆拾柒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貳拾捌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臺北市○○區○○段1小段229地號土地:
48,600元(公告土地現值)×718.55平方公尺=34,921,530元㈡臺北市○○區○○段1小段229-1地號土地:
48,600元(公告土地現值)×717.10平方公尺=34,851,060元㈢臺北市○○區○○段1小段229-2地號土地:
48,600元(公告土地現值)×631.73平方公尺=30,702,078元㈣臺北市○○區○○段1小段229-3地號土地:
48,600元(公告土地現值)×617.23平方公尺=29,997,378元㈤臺北市○○區○○段1小段237-1地號土地:
37,500元(公告土地現值)×73.53平方公尺=2,757,375元㈥臺北市○○區○○段1小段253地號土地:
37,500元(公告土地現值)×459.88平方公尺=17,245,500元㈦綜上合計為150,474,921元
34,921,530元+34,851,060元+30,702,078元+29,997,378元+2,757,375元+17,245,500元=150,474,9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