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06號原告 蔡三貴 原告與被告 蔡清美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