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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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寶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毒偵字第6895號、111年度聲沒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針頭壹隻,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示內容,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簽結簽呈附卷可查,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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