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240號聲請人 朱燕惠 關係人 古月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朱順隆 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共同監護人即關係人古月萍於財產清冊上之簽章。
二、共同監護人即關係人古月萍出具之切結書。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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