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655號債權人丙○○債務人 張郁微禾楓車業企業社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2
一、①債務人張郁微即禾楓車業企業社、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載之新台幣陸拾捌萬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載之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參仟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