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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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1號上訴人 聶楚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二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聶一安 李海蓉 被上訴人 陳錦盛 住○○市○區○○街○段00巷00號五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89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聶一安、李海蓉戶籍地之中和派出所,及於112年7月31日由本院囑託法務部○○○○○○○○○○○執行送達予上訴人聶楚璟收受,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此有裁定、送達證書、法務部○○○○○○○簡復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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