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億凱受刑人張勝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106年度執字第3501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億凱因受刑人張勝雄犯詐欺罪,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50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而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以105年度聲羈字第85號裁定,命其繳交保證金15萬元,而由具保人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經檢察官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8月18日,以105年度偵抗字第207號裁定,撤銷本院上開裁定,並發回本院更裁,嗣本院於105年8月25日,以105年度聲羈更㈠字第4號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該裁定由受刑人之辯護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9月13日,以105年度偵抗字第24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等情,有本院105年度聲羈字第85號裁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偵抗字第207號、105年度偵抗字第241號裁定、本院105年8月25日羈押訊問筆錄、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已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
105年8月18日,以105年度偵抗字第207號裁定,撤銷本院105年度聲羈字第85號裁定時免除,自不得以受刑人於執行時逃匿,而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