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 蔡毓宏台灣土地銀行股│94年4月20日│56,400元│AKB0000000│41662││││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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