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03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非訟代理人 柏格爾 非訟代理人 魏大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孟霖鄭孝孝 (原名 鄭綿綿 )、 莊富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 陳明 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