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PCLHOLDINGSLIMITED即香港商太豐行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鄭超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6,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