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原告 張玉娟 被告 古秀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13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