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36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丁雅筑 債務人 羅崇宏 債務人 羅至宏
一、債務人羅崇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羅至宏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羅至宏既為一般保證人,則享有先訴抗辯權,故債權人之聲明中未陳明該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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