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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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77,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26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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