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徐永豊 被告 黃明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2號,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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