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3號聲請人 林榮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如係與游綉間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則聲請狀內記載相對人姓名為林榮林而非游綉,應一併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為游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