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偉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偉誠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9月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林偉誠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林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4、5、7至1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3、6、1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受刑人林偉誠向檢察官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9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42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11、12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40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13、14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94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15、16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845號判決定合併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前揭刑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修正後)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受刑人林偉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3罪│有期徒刑7月,3罪│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3月8日至99年3月│102年5月4日至102年8│101年12月間某日│││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月20日、102年7月間、││││為10日)、99年9月9日│102年9月間││││至99年9月14日、100年│││││4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70號│第760號│第7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19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3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34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13日│105年4月13日│105年4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19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3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34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15日│105年4月13日│105年4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第9645號(編號1至8定│字第2107號│字第2107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9罪│有期徒刑3月,7罪│有期徒刑1年1月,5罪│├────────┼──────────┼──────────┼──────────┤││100年9月13日、101年6│99年9月16日、100年5│100年7月16日、100年││犯罪日期│月28日、102年1月24日│月9日、98年9月11日、│7月20日、100年10月│││、99年8月31日、100年│99年4月21日、98年12│20日、101年7月5日、│││12月22日、101年8月8│月2日、101年4月9日、│101年7月5日│││日、99年5月14日、10│100年4月27日││││0年11月24日至100年11│││││月29日、100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624、20743號│第5624、20743號│第5624、2074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0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105年度上訴字第1749││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2月2日│106年2月2日│106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04號│第4004號│第4005號│└────────┴──────────┴──────────┴──────────┘┌────────┬──────────┬──────────┬──────────┐│編號│7│8│9│├────────┼──────────┼──────────┼──────────┤│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4日│104年6月4日│103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626號、104年度偵│第20753號│第1692號│││字第2889號│││├───┬────┼──────────┼──────────┼──────────┤││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68號│106年度訴字第669號│105年度訴字第6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0日│106年4月20日│107年3月30日│├───┼────┼──────────┼──────────┼──────────┤││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68號│106年度訴字第669號│105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5日│106年4月20日│107年4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989號│第8953號│字第917號│└────────┴──────────┴──────────┴──────────┘┌────────┬──────────┬──────────┬──────────┐│編號│10│11│12│├────────┼──────────┼──────────┼──────────┤│罪名│侵占│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3罪│├────────┼──────────┼──────────┼──────────┤│犯罪日期│99年6月8日│96年12月11日至96年12│100年1月3日至103年3││││月13日│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477號│第11944號│第1194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99號│106年度訴字第1401號│106年度訴字第14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0日│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99號│106年度訴字第1401號│106年度訴字第1401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4日│107年7月2日│107年7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610號│第11750號│第11750號││││(編號11、12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罪│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0日、97年│98年2月20日│103年2月24日、103年│││8月20日││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798號│第18798號│第17818號、105年度偵│││││字第17443、17444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4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4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25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4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4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45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6日│107年8月6日│107年8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86號│第12886號│第13288號│││(編號13、14定應執行││(編號15至16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刑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16│17││├────────┼──────────┼──────────┼──────────┤│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0日至103年│103年7月17日至103年7││││6月25日│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818號、105年度偵│第17818號、105年度偵││││字第17443、17444號│字第17443、17444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4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5日│107年7月25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4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45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25日│107年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288號│第132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