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聰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處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參照)。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者,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並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該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餘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上說明,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為合法。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上開判決書之判決理由、所犯性質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罪及其犯罪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行為人所犯數罪,或因犯罪時間之先後或因偵查、審判程序進行速度之不同,或部分犯罪經上訴而於不同審級確定,致有二裁判以上,分別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雖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理由意旨參照)。經查,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本件參酌上開裁定理由意旨,本件於裁定前訊問受刑人,而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本院認本件受刑人所犯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之案件,而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則本院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應屬合適之定刑,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4日108年2月16日108年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87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87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30日110年3月30日110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備註編號1至3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至3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至3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4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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