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亞倫(原名優皓芭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2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殘渣袋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及殘渣袋1只,均係被告所有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第40條第3項、第455條之34亦各有明定。
三、經查:扣案殘渣袋1個及吸食器1組屬被告王亞倫(原名優皓芭翁)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現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物庫等情,有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1246卷第9至13頁、第25至31頁、第79至81頁、第91頁),又被告於110年1月29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平鎮區某工地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為該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665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為由而予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本件檢察官扣案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均屬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或預備之物,本院考量該等物品與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密切相關,是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