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俊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前毛重零點玖零肆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
㈠、被告周俊儀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8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8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23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283、5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另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303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2號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0.9044公克)經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3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1紙在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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