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1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丙○○
甲○○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查本件原告先、備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884號裁定意旨參照);96年12月28日追加先位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應合併計算前開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6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333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萬4,266元,尚應補繳2萬3,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