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廖學興律師
劉致顯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59號、98年度偵字第2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分據告訴人丙○○、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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