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巷1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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