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91號原告 何苡 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何霄鵬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複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被告 昶是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銀條 被告淯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藍盡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