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苗栗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錦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