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01號聲請人 陳龍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司票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於到期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影本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於本院,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迄未提出,難認已釋明其為本票執票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50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106年10月1日│30,000元│106年11月2日│CH528326│││1││││││└─┴───────────┴───────────┴───────────┴─────────┴─────────────────┘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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