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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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戊○○
丁○○甲○○丙○○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5,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