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七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