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建物修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56號原告 黃月圓 被告 高伯菘 當事人間請求建物修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其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