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5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3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24日至124年11月2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 劉寶宗 、相對人丙○○於①94年11月15日②94年11月15日向原債權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①400,000元②2,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①20年②20年,自①94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11月29日②94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11月29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①240期②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息至96年4月28日止,尚欠本金2,273,306元及自96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誠泰商業銀行並於94年12月31日起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7日金管銀(六)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更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23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主商││80│建│││59│全部│丙○○│└──┴───┴────┴───┴───┴────┴─┴──┴──┴────┴─────┴────┘┌─────────────────────────────────────────────────────┐│附表二(建物)︰96年度拍字第234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813│花蓮市○○○○○段80│住家用、│一層43.14│87.22││││全部│丙○○││││街119之3號│地號│鋼筋混凝│二層44.08││││││││││││土造二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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