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陳寶惠 於民國(下同)80年6月7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5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空白,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陳寶惠於80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6.75%之計算,其借款期限為15年,自80年6月11日起至95年6月11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86年10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36,800元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三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詎案外人陳寶惠於81年2月17日死亡,相對人乙○○為其繼承人,並辦妥抵押權與聲請人,擔保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國民住宅貸款契約、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鳳林鎮│鳳光││944│建│││4328│萬分之76│乙○○│└──┴───┴────┴───┴───┴────┴─┴──┴──┴────┴─────┴────┘┌─────────────────────────────────────────────────────┐│附表二(建物)︰96年度拍字第8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382│花蓮縣鳳林│鳳光段94│國民住宅│四層78.58│78.58││││全部│乙○○│○○○鎮○○街7│4地號│、鋼筋混│││││││││││巷17號││凝土造四│││││││││││││樓││││││││└──┴───┴─────┴────┴────┴─────┴───┴───┴───┴────┴───┴───┘共同使用部分:鳳光段374建號、面積:44.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8分之1┌──────────────────────────────────────────────────┐│附表三:96年度拍字第8號│├──┬─────┬─────────────┬───────────────────────────┤││││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按年息利率50%計收│按年息利率40%計收│││(新臺幣)││││││├────┬────┬───┼────┬────┬───┼────┬────┬───┤│││起日│迄日│年利率│起日│迄日│年利率│起日│迄日│年利率││││││(%)│││(%)│││(%)│├──┼─────┼────┼────┼───┼────┼────┼───┼────┼────┼───┤│001│236,800元│86年10月│至清償日│5.075│86年11月│91年10月│2.5375│91年10月│至清償日│2.03││││11日│止││12日│24日││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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