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子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發支付命令事件,就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所作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一六八九0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異議狀意旨略稱:其對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聲請支付命令,已聲請訴訟救助,鈞院駁回不合法,故提出異議。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上開民事異議狀,聲請人確已於聲請支付命令時,聲請訴訟救助,於訴訟救助程序准否確定前,不得以聲請人未繳費為由,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故聲請人聲明異議有理由,故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
0條第1項、第2項所示,撤銷原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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