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原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美金21,912元×起訴時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80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