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300號原告 羅士全 被告 徐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3,37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4月18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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