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浩然
林德仁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陸正康律師
江錫麒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邱玉汝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