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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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7,554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24,954元,自民國9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772,600元,自民國9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