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714號
原   告  黃美珍
被   告  林義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300元(計算式:人民幣163,489元
×4.4058=720,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7,930元,扣除所繳裁判費1,7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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