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1235號
原 告 張靜峯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 律師
鄒純忻 律師
被 告 徐小喬 即 徐芷姍 即 徐家姍 即 徐澤欣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4年11月間,於原
告擔任公司負責人之慾望城市家居有限公司(下稱慾望城市
公司)內擔任業務人員一職,嗣被告離職後,竟於106年4
月1日先以「徐家姍」名義,於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
上之被告個人網頁中,以權限設定為公開,張貼慾望城市公
司為客戶施做之施工照片,令閱讀留言者誤以為被告即為慾
望城市公司之負責人。之後又於同年11月間再以「徐芷姍」
名義,張貼:「公司(即慾望城市公司)點是我找的,店是
我跟張(即原告)開的,家具是我的來源」、「當初是我做
家具才認識張靜峯(即原告),我說我懂這麼多家具不如開
一間吧,我資訊都給他,然後當初也說要給我股份,一拖再
拖,人啊~還是要保留一些,不然就被踢出去了!」等文字
(下稱系爭貼文),影射被告始為慾望城市公司之設立者,
及原告係因被告始能設立慾望城市公司等不實言論,嚴重侵
害原告個人聲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
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並聲明:⒈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萬元,及自起訴狀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述之被告任職期間要有不實,蓋被告自10
3年4月7日起即受僱於原告另所經營之比沙列室內裝修設計
有公司(下稱比沙列公司),嗣同年11月起改受僱於慾望城
市公司,惟至104年11月起,原告與被告更改工作約定為:
由被告自行接案,成交後在六四分帳,即以原告分賣價6成
,被告分4成方式計薪,不再領有固定底薪,且至105年11月
9日前,被告未曾向慾望城市公司提出終止僱傭關係之意思
表示。至於被告發佈系爭貼文之原委,實因該日被告照例前
往慾望城市公司拿資料,以瞭解公司業務需求以利推廣家具
業務,並找同事聊天時,不巧遇見原告及其(新)女友(按
:兩造曾有交往過),因該女友不希望兩造再有接觸,原告
遂於其女友面前要求原告以後不要再到公司,並要求被告將
於個人臉書網頁上設定為慾望公司經理之頭銜撤掉。嗣於同
年月11日未先行知會被告,即逕自為被告辦理勞工保險之退
保。基於原告女友不明究理,於其個人之臉書網頁上張貼內
容略為:被告沒有業績,且已離職很久,竟仍冒稱他們家公
司(即慾望城市公司)經理在外接案…等不實訊息,被告才
會張貼系爭貼文,以為回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駁
回原告之訴;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
宣告。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曾任職於由原告擔任公司負責人之慾望城市公
司(不含被告任職期間之認定,詳於下述),及被告曾於臉
書社群網站上之被告個人網頁中,以權限設定為公開方式張
貼系爭貼文等節,業據原告提出慾望城市公司員工薪資列印
報表、臉書網站上關於被告個人網頁之擷取資料畫面為證,
並有本院依調取之慾望城市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憑,此部分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以下就被告所辯是否屬
實及系爭貼文之內容是背離事實而害及原告聲譽(人格權)
分別認定:
⒈關於被告任職於慾望城市公司期間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被告任職期間為自103年12月起至104年11月止
,被告則辯稱係自103年11月起,且至105年11月11日,始
突然遭慾望城市公司單方面終止。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
列印關於被告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被證6)、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列印之關於被告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被證7),核均屬公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
規定應推定為真正。上開文件上既記載慾望城市公司為被告
投保勞工保險之期間為自103年11月14日起至105年10月11
日止,及慾望城市公司於105年度給付予被告之薪資總額共
235,200元,是堪認被告所稱之任職期間與事實相符,當屬
可採;而原告此部分主張,即難認屬實。
⒉關於被告是否未經允許冒用慾望城市公司經理在外招攬生意
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允許冒用慾望城市公司在外攬客等語,被
告則辯稱自104年11月起,原告(按:實為原告代表慾望城
市公司)與被告協議更改工作約定為:由被告自行接案,成
交後在六四分帳,即以原告分賣價6成,被告分4成方式計薪
,不再領有固定底薪等情。查,由被告提出其自103年4月起
至104年8月之薪資條(詳被證1)觀之,被告原先確領有固
定薪資(即包含本薪及各項津貼),再比對被告所提出其個
人之上海商銀存摺節本(詳被證3,其上載有105年1月15日
慾望城市公司轉帳予被告13,850元)之紀錄,以及原告於10
5年2月18日、同年月22、23日陸續以LINE要求被告為其承攬
之房屋裝修案做家具簡報及報價之聯繫資料(詳被證4)、
105年8月間被告帶客戶前往慾望城市公司購買家具之出貨單
(詳被證5),併同前述被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
單資料等件,綜合判斷之,被告辯稱其自104年11月起與慾
望城市公司協議更改工作約定內容(含被告之後不再每日進
公司上班、被告得利用慾望城市公司名義在外攬客、六四拆
帳之薪酬領取方式等)等節,應非子虛,可堪信實。尚不足
憑認被告確有未經許可私自以慾望城市公司經理名義在外攬
客之情事。
⒊關於系爭貼文內容是否屬實之判斷:
⑴又查,證人 馮鉦國 到庭結證稱:「(問:認識原、被告?)
都認識,先認識被告。被告是我以前傢俱店的同事,是 蘭若
傢俱店。我不記得那年。被告在蘭若做了一年多,是做業務
工作。」、「(問:後來何時認識原告?)有次被告說她叔
叔的朋友介紹要買傢俱,她叔叔好像是原告的朋友,原告是
設計師要介紹生意給我們做,被告帶著我去做生意,對象是
原告,因為他是設計公司老闆。所以我們就去談生意,有了
第一次的認識,是我與被告一起去,因此認識原告。原告是
設計師,原告要找配合的傢俱公司,所以我和被告才會去和
原告談。我們吃個飯,我認為這樣的生意還有一段時間,後
來沒有談成,沒有立即的案子,先認識,後來我就先走了。
」、「(問:那次吃完飯後有無再繼續談生意?)後來被告
告訴我說,原告要開傢俱店找我去談,因為那時候我的公司
收掉,也沒有工作,找我去談要不要去他公司上班,就是這
樣的意思。後來我有到原告公司上班做業務工作,做了沒有
多久,約三、四個月或四、五個月。」、「(問:證人傢俱
店收掉,被告到那裡工作?)在原告公司上班。原告公司慾
望城市,地點○○○區○○○○路。」、「(問:證人與被
告二人是同時還是先、後去原告公司上班?)應該是他們講
好了,然後被告請我過去,因我比較有經驗,在這方面請我
過去跟她一起上班。因店還沒有開我們就在那邊準備,誰先
上班我也不知道怎麼回答。店在裝潢、籌備的時候就開始在
那邊做準備。」、「(問:慾望城市公司是證人要去上班時
新開的公司?還是早已存在的公司?)新開的公司。有幾位
股東,我不知道,老闆是原告。當時有僱用三位員工,我、
被告還有另外一位。慾望城市是做傢俱的,被告在公司也是
跑務,我們是傢俱店,我們要去賣家具、找客戶。(問:原
告本身做傢俱業務部分有幾年資歷或專業?)原告是室內設
計方面蠻有名的設計師,但是做傢俱這方面比較沒有經驗。
」、「(問:是否知道慾望公司為何找證人、被告?)就我
的想法,設計師如果做的不錯,會想要延伸去開傢俱店是正
常的。那時候原告與被告有交往,所以男生要給女生一份事
業或穩定的工作是正常的,我看的是這樣,但這只是我的想
法。」、「(問:如何判斷認為他們在交往?)根據我看到
他們互動的情形。大家都知道,他們並沒有避諱他們關係。
」、「(問:證人離開公司後,被告是否還有繼續做?)還
在。我離開的時候,被告還有在那公司,我離開之後跟她就
沒有什麼聯絡,就算有也是問我些相關家具方面的問題,我
不太會去問她工作怎麼樣。」、「(問:薪資如何算?)我
那幾個月是領固定薪資,如何談的忘記了,印象中原告好像
有要跟我談往後如何算,後來我就離開了。我不知道被告薪
資如何算。」、「(問:除了證人與被告外,另外員工做何
工作?)做業務,我剛想到還有一位女生助理。」、「(問
:公司有會計小姐?)原告原本就有另外一家設計公司,慾
望公司的會計、還有薪水是由另外那家公司會計做的。…」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證人在慾望城市公司做業務,工
作內容是否需要去尋找傢俱來源?)要。」、「(被告訴訟
代理人問:證人工作期間,慾望公司傢俱是否由你去開拓而
來?)都有,包括我、被告、原告,後來還有另外一位林先
生都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被告介紹原告給你認識
的時候,當時被告就是在蘭若公司上班?)已經離開了。」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被告是你在蘭若傢俱店的員工,
你認為被告在蘭若傢俱店工作時所找到的客戶、接觸到的廠
商,是屬於被告自己的資源?還是在傢俱店任職本應具備的
職責?)應該是說能力比較好的從業人員才有這樣的資源,
不能說每個業務都有這樣的資源。說是個人資源也不對,因
為能力好就有,很多人有,不是每個人都有,應該這樣講。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被告在蘭若傢俱店工作時候是
否有投勞、健保?)我們不是固定門市,有展覽被告就來做
,每次大約四、五天。業務人員都沒有投勞、健保,後勤的
會計、司機就有投勞、健保。」、「(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蘭若傢俱店有無做公司登記?)我有做公司登記。」、(原
告訴訟代理人問:證人認為一個開傢俱公司最重要的資源是
什麼?)錢、廠商、內部員工、還有客源都很重要,少一樣
的就會虧錢。」、「(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慾望城市公司傢
俱的來源,是不是只有被告所介紹的傢俱工廠,還是有向其
他傢俱店進貨?)當然不是,包含我,包含後來林先生,原
告也自己認識的。但一開始創建的時候,是我和被告認識的
比較多。」、「(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證人剛才所說認識的
比較多,具體而言的是指客源嗎?)原訴代不是在問上游廠
商嗎?我所指的是廠商。」、「(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那客
源部分?)客源大多數都是原告的客源,我在的那幾個月。
我在的那幾個月,客戶來源是大部分是比沙列設計公司,比
沙列公司的老闆就是原告,所以大部分都是他的客人。」等
語在卷。觀諸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就其認識兩造之經過、
慾望城市公司之設立過程、該證人與被告在慾望城市公司之
工作內容等項,均詳予陳述,且就有關公司經營之生產成本
、銷售成本、所屬員工價值等項分別敘述意見,核與一般經
驗法則相符,尚屬中肯公允,並無偏頗被告之情,足堪憑採
。而被告抗辯之情,核與上述證人證述各節,大致相符,自
不足認被告係虛構事實而為系爭貼文。
⑵再查,原告原先係開設比沙列室內裝修設計公司,衡情,原
告之專長應以設計領域為主,且原告並未提出其開設慾望城
市公司前即已認識許多家具廠商,或其有能力僅憑己力壓低
進貨成本之證據,或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足資否定前揭證人之
證述內容,是則原告空言上開證人之證詞不足採信云云,自
非可採。
㈢綜上,系爭貼文之內容大致未背離事實,被告張貼目的復係
出於回應原告女友之另一則貼文(詳原證3),以維護被告
個人聲譽,尚非蓄意攻擊原告,更難謂故意侵害原告之人格
權。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構成侵權行為乙節,難認屬實,所為
損害賠償之請求,自非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萬元
,及自起訴狀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亦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