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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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2號
原告 江紫緹
被告 朱紫彤
洪鋌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刑事本案」),經被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吳陳奕勳亦涉犯本案(業經原審就刑事本案部分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原告主張其應與被告朱紫彤等人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就被告吳陳奕勳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
法官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