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5號
原告 宇秝湘
上列一人
代表人 陳佳文
上列一人
代表人 游詩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雖均非刑事本案之被告,惟經本院刑事本案判決認定為被告 朱紫彤 原任職之銀行而為其僱用人,並經原告請求其等應與被告朱紫彤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復因本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
法官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