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5號

原告 宇秝湘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代表人 陳佳文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

上列一人

代表人 游詩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雖均非刑事本案之被告,惟經本院刑事本案判決認定為被告 朱紫彤 原任職之銀行而為其僱用人,並經原告請求其等應與被告朱紫彤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復因本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

法官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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