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珊珊選任辯護人林一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載「選任辯護人林一哲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林一哲律師(法扶律師),此為顯然錯誤,揆諸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鈴香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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