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移除土地上佔用物並騰空返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3號原告 詹雅慧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蔡美真 等應將占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33、36地號土地)上之排水溝及圍牆等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陳嘉智應將違建物後門封閉,不得出入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34地號土地),移除其上之菜圃,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時之土地交易價額為準。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等占用地上物面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被告等分別占用地上物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並請提出系爭33、34、3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另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暫依系爭33、34、36地號土地之總面積合計359.28平方公尺,乘以系爭土地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予以核定。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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