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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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11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梁淑美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