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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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5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聲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掃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51號為緩起訴處分,扣案之掃刀1把,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而屬違禁物,該法第6條規定可供參照。而扣案之掃刀1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等情,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7年1月9日高縣警保字第0970070451號函1份在卷可考,足認該掃刀係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蕭永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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