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潮簡字第414號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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