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5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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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035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品瑜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品瑜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蘆洲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營業所在地(即標的物所在地)係於新北市○○區○○路000號。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